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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周资讯 | 北京市大数据交易规则的设计研讨会综述
2022-09-14

2022年9月3日,由北京中周法律应用研究院主办的北京市大数据交易规则的设计研讨会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北京天泰宾馆举行。会议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主要研讨内容为数据交易与数据交易所,第二单元的研讨内容主要为公共数据开放使用与大数据时代的技术使用。

 

第一单元,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昊教授主持,四位报告人分别报告对于数据交易规则、数据交易所法律地位的思考和研究,三位与谈人结合报告人的报告内容及自己的思考进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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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昊教授主持第一单元会议)
 

来自北京理工大学的王磊教授,报告题目为数据交易问题的法律思考,报告中,王磊教授首先梳理了数据交易的现状和趋势,其次指出了数据交易过程中的诸多法律问题,最后回应了数据交易过程中的困境应当如何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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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教授讲述报告)
 

第二位报告人是来自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的朱芸阳副教授,报告的题目为数据交易的逻辑回归与展望——以隐私计算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为例。报告中,朱芸阳副教授首先指出了金融领域中数据流通使用的模型,以及数据在不同金融主体之间流通的益处,但同时也指出在数据流通中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其一为数据治理的问题,其二为算法治理的问题。
 

第三位报告人是来自阿里研究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的李汶龙高级研究员,报告的题目是数据交易所的缺口分析与规则意旨。李汶龙研究员在报告中提出如果我们讨论数据规则,首先需要弄清楚我们到底是不是在讨论交易,其次如果真正在讨论交易,我们需要把既有的、已经存在的交易机制先理解清楚,我们才能判断怎样更好地帮助大数据交易所再去发展,去找到它自己的定位。同时李汶龙研究院提出欧盟的实践可以为我国的数据交易规则的构建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李汶龙高级研究员讲述报告)

 

第四位报告人是来自广东财经大学的姚志伟教授,报告题目为大型平台对数据交易的“守门”责任,姚志伟教授在报告中首先区别了大型平台的数据处理行为和管理行为,并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的规范要件进行了拆解分析,讨论了大型平台的界定以及被认定为大型平台后所要承担的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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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伟教授讲述报告)

 

报告结束后,三位与谈人进行了发言。来自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的何波副主任,围绕着前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发表了四点看法,首先就数据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何波副主任认为如果能够明确数据交易所的法律地位,对于数据交易将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其次就数据要素的价值实现,何波副主任认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数据维持企业内部的运转,第二个层次是利用数据进行决策分析,第三个层次是数据在流通中的再赋能。同时何波副主任谈到,不论是中国还是世界范围内,对于数据立法的趋势已经从数据保护转向促进数据利用,在我国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已经基本全面的情况下,下一步的立法方向和立法资源应向数据利用倾斜。

 

(何波副主任发言)

 

第二位与谈人是来自京东大数据交易项目法律顾问的杨一琦,杨老师从企业在数据交易过程中所关注的问题角度出发,谈到了数据定价对于企业交易数据意愿的重要影响,以及企业关注的数据交易中的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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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琦发言)

 

第三位与谈人是来自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的王毅纯副教授,王毅纯副教授,指出数据交易需要有一个铆钉的前提,即交易的客体是可被标准化的,并且指出应当对数据交易的客体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种类的数据交易产品进行定价,同时认为对于数据交易所的想象不能局限于现有的商品交易所的模式,数据交易不同于现有的商品交易,因此数据交易所的模式也应当是不同于现有的交易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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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纯副教授发言)

 

第二单元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雷震文教授主持,四位报告人分别就公共数据的授权运营、公共数据的许可使用、技术与法律的融合角度进行了报告,三位与谈人结合报告人的报告及自己的思考进行了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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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震文教授主持第二单元会议)

 

第一位报告人是来自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马颜昕研究员,报告题目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与公共数据交易——公共数据要素供给的新途径。马颜昕老师在报告中指出,目前无论是数据交易还是公共数据运营,其间的制度都是杂糅的,下一步应当在理清各制度的前提下再讨论各个制度应当如何设计,同时谈到现阶段数据交易或是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都面临数据安全和数据利用如何平衡的问题。严格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导致能够交易的数据没价值,有价值的数据不敢交易的现状。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则是平衡数据安全和数据利用之间的一种工具,对于这项工具而言,下一步还需要进行细化研究,比如它是什么性质的,授权运营能否收费,由谁收费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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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颜昕研究员讲述报告)

 

第二位报告人来自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的宋烁副教授,报告题目为公共数据的授权使用,宋烁副教授提出一种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新途径,即许可使用,并分享了两种许可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使用非政府组织发布的标准化许可,主要为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所采用;第二种模式是使用本国专门制定的自定义许可,主要为英国、法国等国所采用。在此基础上,宋烁教授对比了两种模式之间的优劣,最后指出未来我国建立开放许可的公共收据授权使用机制应当从公开数据的不同类型进而使用不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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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烁副教授讲述报告)

 

第三位报告人是来自溪塔科技钱靖副总裁,报告题目为区块链与个人数据资产。报告中,钱靖老师首先区分了个人数据、商业数据资产、个人数据资产这三个不同的概念,并且提出数据具有的财产属性和人格属性是否可以在完全切割将会影响到实践交易中不同路径的选择,如果能够完全切割,则企业进行数据交易中只需要证明已经足够匿名化即可,无需再取得个人数据主体的授权同意;如果无法切割数据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则企业在进行数据交易时不仅需要获得同意授权,更重要的是还需承担保障数据在整个交易链条中的安全。在此种模式下,区块链可溯源、不可篡改的优势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钱靖副总裁讲述报告)

 

最后一位报告人来自抖音集团数据与隐私法务刘笑岑总监,报告题目为隐私计算与数据要素流动。报告中,刘笑岑总监详细介绍了什么是隐私计算技术,以及隐私计算技术能够为数据交易提供什么作用。尤其如何确保数据购买方的数据使用目的是正当的,隐私计算技术可实现使用目的的共同制定且不可更改,使数据购买方在获得数据后仅能以双方约定的使用目的进行使用,确保了数据使用的安全。当然刘笑岑总监也指出技术也有其鞭长莫及之处,对于隐私计算技术的短板可以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评估进行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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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笑岑总监讲述报告)

 

四位报告人报告结束后,三位与谈人就报告内容进行了分享。第一位与谈人是来自百度公司法务部的李帅经理,其指出数据交易规模的不乐观,但本质上企业是有意愿进行数据交易的,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其一为数据交易可以为企业对自身资产评估带来助益;其二,企业也希望通过数据交易获得高质量的数据进而完善已有业务以及开发新的业务类型;其三,企业希望通过数据交易市场找到适合的客户进行销售数据。同时李帅经理还指出,就目前促进数据交易市场的活力可以考虑通过典型数据交易,如金融数据交易、医疗数据交易,形成规则标杆,作为开展多类型数据交易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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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帅经理发言)

 

第二位与谈人是来自ICMA智联出行研究院的姜鹏,姜鹏老师从数据安全法对企业的要求出发,对于从事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在数据交易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其自身需要注意的合规性问题发表了看法。同时提出在数据交易的全过程中,涉及的主体不仅仅是交易的双方当事人,还涉及很多其他机构,如何构建和分配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是下一步需要继续思考的。

 

(姜鹏老师发言)

 

最后一位与谈人是来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周瑞珏博士,周瑞珏博士就数据交易中的定价问题提出了三种定价方式,并认为对公共数据利用的思考不宜过多从理论上进行解释,而应当更关注实践中模式的选择。同时指出,技术在保证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使用,只能是一种减免责任的参考因素而不能是完全豁免数据控制人的相关义务。

 

(周瑞珏博士发言)

 

会议最后,北京中周法律应用研究院执行院长叶国志对会议进行了总结,叶院长首先表达了对参与专业学者的感谢,并指出数据流通中的法律问题复杂疑难,希望后续有机会能够跟各位专家学者有进一步的交流。

 

(叶院长进行会议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