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单位:北京市法学会
010-65265605
返回应用研究| 中周论坛
中周资讯|强制执行法立法热点和难点研讨会在京召开
2020-11-18

 

2020年 11月14日下午,强制执行法立法热点和难点研讨会在北京天泰宾馆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北京中周法律应用研究院主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协办。

 

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国际关系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二十余位学者、实务专家作主题报告和评议。同时来自高校、司法机关、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嘉宾也参与了此次会议。

 

会议开幕

 

 

此次会议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刘颖老师主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昊老师作为致辞人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致以诚挚的谢意,就各位领导、专家与学者对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所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并对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中的热点和难点予以说明。

 

第一报告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哲玮老师作了“执行和解的性质与效力:一个基于综述的考察”的主题发言。

 

刘哲玮老师从其对文献综述的深入研究入手,试图通过理清执行和解的性质和效力,使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能够更好的衔接,在实践中真正能发挥执行和解的真正效用,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同时维护国家司法权威。在报告最后刘哲玮老师针对学界提出的关于将执行和解的性质定性为新债清偿说时,如何区分新债和旧债的关系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在与谈环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中华老师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杭平老师对报告内容进行了与谈。袁中华老师认为新制度的建立不仅仅应该考虑体系建设,而更应注重效能。陈杭平老师认为执行和解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独有制度应展现出自己的优势,并同时提出民事实体法上的理论直接适用于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否会导致部门利益化倾向的问题。

 

在自由发言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金印老师从比较法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关于刘哲玮老师提出的新债清偿说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建国老师结合自己曾发表的文章作出了回应。同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昊老师也从民事实体法方面对该问题谈到了自己的见解。

 

 

第二报告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任重老师就“未成年人致害赔偿责任的诉讼判定与强制执行”作主题发言。

 

任重老师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以及《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和《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的延续规定,提出了一个问题:在未成年人致害的情况下,若未成年人有财产,那么需要先行用未成年人财产进行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而在之后的延续规定中将监护人适当赔偿改为完全赔偿。那么如何在执行程序中落实用未成年人财产支付赔偿费用呢?任重老师通过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执行力的扩张两个方面来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阐述和说明。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立法者将未成年人致害赔偿规则定性为一种源于中国特色的司法实践的规则,但事实却是该种规则并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被贯彻。在报告的最后,任重老师还抛出了请求权和诉的问题,即究竟《民法典》中哪些条文可以成为诉的依据?

 

在与谈环节,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林剑锋老师指出,任重老师的报告结合了民法规范与民诉法规范,这对于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曹志勋老师认为,任重老师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研究思路,即从程序法出发反思实体法的规范。

 

在自由发言环节,李昊老师认为,实体法承认不承认责任能力其实没有多大区别,因为我国的行为能力制度发挥了责任能力的功能,只不过责任能力是个别化的考察,行为能力则是标准化的考察。任重老师提出的问题确实是实体法规定的不妥所导致的,一方面未成年人不是责任主体,另一方面却要求用其财产支付赔偿费用,因此任重老师的报告有助于从民诉法出发反推实体法的改进。

 

第三报告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副教授胡思博老师就“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问题进行主题发言。

 

胡思博老师以发生在身边的高铁霸座现象引出今日的报告主题,认为行为请求权作为一项与行为人人身紧密联系的权利,其在强制实现的方式上呈现出难以控制的难度。在实践中,法院在对行为请求权进行执行时应秉持“先直接、后间接”的顺位,在直接执行的过程中应注重把握不同行为给付义务的自身特点,对各类作为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案件采取个性化实现措施。同时,在具有补充性的多重间接执行措施中,应以逐步增强、逐渐脱离行为权益为原则,遵循财产处置和非涉案权益施压的先后步骤,以实现对申请执行人权利保护的最大化。

 

在与谈环节,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君博老师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谷佳杰老师都先后充分肯定了胡思博老师本次选题对理论和实践研究的重大意义。但谷佳杰老师针对胡思博老师论文中提到的有关于替代性的履行与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的关系适用的顺序的阐述过于模糊,提出了疑问。胡思博老师对以上问题和其他评议人的发言又作出了回应。

 

第四报告

 

 

第四报告“查封债权人的实体法地位”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马强伟老师作主题发言。

 

报告内容主要是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程序的体系构建的立法例,从比较法上展开,结合我国立法现状,讨论我国法上究竟采何种立法主义。

 

在与谈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金印老师结合自身在德国求学经历,围绕马强伟老师的本次报告内容,谈及了一些自己对执行法的学习感悟。金印老师表示马强伟老师的本次报告主题非常有意义,并对其最终结论表示认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雷震文老师则以实体法上的债权平等原则为起点,谈论到实体法上的债权平等与程序法上的平等主义、优先主义之间的关系。

 

第五报告
 

 

会议的第五报告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高可法官就“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作主题发言。

 

高可副庭长结合自身的实践办案经验谈到,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的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逐年快速增长。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增长幅度已经呈现出与部分民商事案件基本持平的趋势,并明显超过部分民商事案件的趋势。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判形式日趋严峻,但具体审查规则尚不系统。因此,通过强制执行法立法对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加以系统性规范迫在眉睫。高可副庭长针对在实践中出现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中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谈及了自己的观点。

 

在与谈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韩波教授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孙新宽老师分别对第五报告进行了评议。韩波教授表示,高可副庭长的报告非常精彩,为大家介绍了关于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多种类型,也让大家了解到了一线司法人员办案对于其中问题的独到见解,尤其是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虚假诉讼问题让人印象深刻,引人思考。韩波教授对高可副庭长提出的上述建议表示赞同,并对其中一些具体建议谈及了自己的看法。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孙新宽老师表示,程序一方面对实体权利有保障实现的作用,但不可避免的弊端是对实体权利打了一定折扣。孙新宽老师还就执行行为异议的法律概念界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与第227条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分享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第六报告
 

 

在研讨会的最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副庭长陈恒法官就“税收优先权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问题”作主题报告。

 

陈恒副庭长的发言以两则实务案例为引子,引出了今天所探讨的主题。陈恒副庭长认为,在案件执行中,关于税务局以其享有税收优先权为由向执行法院就被执行人的欠缴税款申请优先参与分配执行案款的问题,应当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考量认定。

 

在与谈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申海恩老师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生赵奇老师对该主题报告分别进行了评议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会议闭幕
 

最后,北京中周法律应用研究院执行院长叶国志作闭幕式致辞,他对与会人员出席本次研讨会表示感谢,并指出在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过程中将广纳各界人士的建议与意见,共同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建设添砖加瓦。